问题 | 噪声作业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 |
释义 |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A)]备注5d/w,=8h/d85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5d/w,≠8h/d85计算8h等效声级≠5d/w85计算40h等效声级。 相邻噪音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以排除侵扰为目的寻找解决方案 噪音扰民纠纷严重地影响了居民的休息和生活,因而使噪音源不再发出噪音成为“受害者们”最为迫切的一个愿望。对于不同的噪音源应当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对于生产性噪音应该委托专业机构,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治理,如仍无法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该考虑迁址。对于生活性噪音应该从宣传精神文明着手,使得相邻各方的行为能兼顾对方正常的生活。对于临时性的施工噪音,应要求临时施工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施工,并兼顾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2.利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教育和调处 相邻噪音纠纷大部分属于“民间纠纷”,如住宅装修噪音、生活噪音等。解决“民间纠纷”可以通过民间协商、调解的途径,本着相谅互让的精神进行解决。在通过居民委员会、街道司法所等民间调解机构解决不了时,可以寻求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解决。调解处理相邻噪音纠纷时,首先应按法律规定确定是非,对违法侵权行为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调解,这样做既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又合乎情理。 3.根据实际情况平衡利益 很多相邻噪音纠纷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原因,比如工厂区与居民区混合、居民区开饮食店等,在处理这类相邻噪音纠纷时,既要维护被侵害者的利益,也要尊重历史。因为一味地要求立刻停止噪音源发出噪声,有时候是不现实的。而通过逐步治理和经济补偿相结合的方法,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 根据GBZ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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