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从法律效力来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从撤销条件角度说: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从法律撤销方面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而无效法律行为不可撤销其行为。 4.从行使时间限制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