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处理程序是: 1、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 2、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做出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