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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释义
    南京市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市公积金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市公积金购买二手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综上所述,南京职工租房时提取公积金,有租房需求的职工,只要名下无房,且实际发生房租,都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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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