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南京市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市公积金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南京市公积金购买二手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综上所述,南京职工租房时提取公积金,有租房需求的职工,只要名下无房,且实际发生房租,都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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