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 |
释义 | 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应视情况予以具体的对待。如果一方赠送给对方衣物,或双方互有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应讨回。 如一方满以为可以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甚至还给对方买东西,一旦恋爱终止,对方应归还部分东西,也可折价归还。 如果恋爱期间,双方的劳动所得混合在一起,不分彼此,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应该作为共有物,考虑出钱多少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割。 总之,对恋爱期间财物的处理,双方都应发扬风格,不必计较。 一、如何确定彩礼返还的范围? 彩礼可以返还,是不是说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答案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异的。至少以下两个方面不应该属于返还的范围: 1、共同花费。婚姻毕竟一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比较开明的家庭里,彩礼可能只是一种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置办家具,办婚礼,宴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用度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扣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二、订婚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订婚纠纷处理: 1、对于通过订立婚约买卖婚姻财产,收受财产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付财产的一方的财务实质是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当判决收缴国库; 2、以恋爱订婚的名义诈骗财物的,除构成诈骗罪外,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的,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给对方生活带来困难的,可以酌情退还。取得财产的性质是否难以确定,可以按赠与处理; 4、对于一方在恋爱或订婚期间主动赠与对方的财产,婚约终止或恋爱关系终止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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