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的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具体如下: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