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特代理权限范围 |
释义 |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了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反诉,以及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法律分析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拓展延伸 特殊授权代理的限制范围 特殊授权代理的限制范围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授权人向代理人授予一定的权限,但同时也设定了一系列明确的限制和约束条件。这种授权形式通常用于特殊情况,例如在法律事务中或商业交易中。限制范围可以包括时间限制、地理范围、操作权限等方面的限制。通过设定这些限制,授权人可以确保代理人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避免滥用或超越授权的情况发生。特殊授权代理的限制范围有助于维护授权人的权益和利益,同时确保代理人按照授权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行动。 结语 特别授权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授权形式,代理人在行使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还能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相关的和解、上诉等事项,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殊授权代理的限制范围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以及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这种授权形式在特定情况下使用,通过设定明确的限制和约束条件,确保代理人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力,维护授权人的权益和利益,并确保代理人按照授权人的意愿和要求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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