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
释义 | 一、变更名称: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负责人: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五)、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营业场所: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见说明2);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