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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单的租房合同怎么写
释义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一、该房屋位于,房型,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
    二、租赁期共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交纳期限为每个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人民币。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与首次房租一起交付甲方。该保证金应在该合同终止时全额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费用,由乙方自付。有线电视费用由乙方直接交给甲方,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当日读数:电:煤气:水:)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房屋拆隔、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噪音,影响本楼居民生活的;
    3、乙方拖欠租金的。
    七、租赁期满前,如甲方或乙方其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其房屋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九、租赁期间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甲方负责修缮。
    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如遇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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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