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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已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释义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确定开工日期,是计算工期的前提条件。开工日期分为计划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及迟延开工情况下的应当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较易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在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较为简单,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则需要依托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开工报告载明的时间、开工通知(也称开工令)载明的时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等,综合判断实际开工日期。此外,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但在构成迟延开工的情况下,则应根据迟延的原因认定应当开工日期。
    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开工报告,请求开工;收到并审查通过开工报告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也称开工令,承包人据此开工。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情况下,应当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时间。但是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如因发包人原因或者客观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开工日期;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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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