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起诉离婚期间,当事人可以拿回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东西,而日用品不涉及财产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由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