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
释义 | 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隶属思明区的,除大学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办证大厅申请;隶属同安分局大同派出所、祥平派出所辖区的到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2、户口由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或翔安区移入思明区或湖里区的按照《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3、户口在思明区和湖里区之间迁移的,当事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隶属思明区的,除大学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办证大厅申请),无调查事由的,当场办结。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的户籍可以在思明区或湖里区之间相互迁移,在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之间相互迁移,或者从思明区、湖里区,移往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或翔安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投靠直系亲属的;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 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满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厦门公民市内移居申请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二)投靠直系亲属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社保缴交凭证(近三个月); 4.当事人户口登记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四)岛外四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公民的户籍移往思明区、湖里区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权属人为两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权属人关系证明; 4.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5.申请人的社保缴交记录清单。(申请人持身份证至各行政服务中心自助终端自助打印)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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