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前工资6000,税后到手应该是5855元。计算如下: 1、个人所得税=6000-3500=2500; 2、超过1500试用10%的税率,个税金额=2500×10%-105=145; 3、工资就是6000-145=585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