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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银行扣款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释义
    对银行扣款行为性质的认识,需结合其扣款的前提进行判断,其前提不外两种:一是在借款合同中已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合同到期后,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上扣收本金和利息;二是没有与借款人约定而直接扣收。
    对于没有与借款人事先约定而径行扣款的行为,应属侵权。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是银行结算三原则之一。按照此规定,当款项转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后,款项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亦同时转移于借款人。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冻结、扣划外,包括借款人开户行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冻结、扣划。
    关于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何种权利,从银行方面来看,扣划行为体现了其对款项所有权归属的重新确认,其意在于通过扣划取得款项的所有权。收取借款的本质亦在于取得借款人所还借款的所有权,如果扣划行为不能导致款项所有权转移,则对于银行而言是毫无意义的。从借款人方面来看,根据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原则,银行只是一个无决定权和处分权的保管人角色,借款人对其帐户中的款项之占有是一种实际占有,这种实际占有体现了借款人对款项享有的所有权,与其对款项拥有的所有权是一致的。银行擅自扣款还本付息,违反了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这一原则,款项脱离借款人的帐户,使借款人丧失了对款项的实际占有,并使借款人对款项的所有权能无法实现,因而实质上是侵害了借款人对款项的所有权。
    对于银行基于约定扣款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中规定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虽有《银行结算办法》的约束,但民商事行为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均应赋予必要的法律效力。扣款的约定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悖于公序良俗,故应有效,银行基于有效的约定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其性质也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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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