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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市工伤鉴定怎么做
释义
    申请广州市工伤鉴定的步骤如下:
    1. 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2. 缴纳相关费用。
    3. 等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和评估。
    4.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法律分析
    申请广州市工伤鉴定的步骤如下:
    1. 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2. 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3. 缴纳相关费用。
    4. 等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和评估。
    5.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二、工伤鉴定的内容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三、单位和个人能否同时申请工伤认定?
    不能同时申请。单位是有义务帮伤(亡)职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不予办理的,个人或其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拓展延伸
    广州市工伤鉴定内容和相关规定涉及到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康复等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医疗方面,工伤职工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工伤的诊疗规范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医疗费用。
    在工伤康复方面,工伤职工需要康复的,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康复器具配置标准,可以认定为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康复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治疗和康复。
    结语
    申请广州市工伤鉴定的步骤如下:
    1. 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2. 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3. 缴纳相关费用。
    4. 等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和评估。
    5. 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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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