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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释义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包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可否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范围
    有下列范围: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单位一般冻结的存款的总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该内容由 仲跻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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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5: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