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只手没了属于几级伤残 |
释义 | 如果是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致残的,那么属于7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7.a规章“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构成7级伤残。右手没了,属于双手缺失50%,因此构成7级伤残。如果是工伤,那么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5.2.12的规章,“一侧前臂缺失”的,构成5级伤残。因此,右手没了,如果是工伤,那么就属于5级伤残。 右手功能全部丧失一般工伤5级以上。一手功能完全丧失的为5级工伤;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为4级;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的为3级;其他。伤残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章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章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薪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章追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章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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