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役军人社保如何转接 |
释义 | 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退役军人持退役时由军队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电子数据、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后,县社保局查询台帐信息,确认资金到账并核对无误的,进行转入业务操作。 转接方法 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退役军人持退役时由军队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电子数据、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后,县社保局查询台帐信息,确认资金到账并核对无误的,进行转入业务操作。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完善之后,如果在单位就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以单位员工身份续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退役后属自谋职业人员,由自己到县社保局完善接续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士兵退出现役后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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