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个人与单位在失业前已经累计缴费满一年但不足五年的,失业金最多可以领取十二个月;如果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失业金最多可以领取十八个月;如果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金最多可以领取二十四个月。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 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 工龄 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