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可见,代位权人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代理权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代理行为,则其正常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自然应当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初衷是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受损害,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行使此种权利。 一、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 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情况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按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题目了,由于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准确理解和合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划定有代位权轨制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 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哀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曲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拘留收禁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需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假如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债权人权益包括什么 (一)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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