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与寄养在本质上有着严格的界限。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寄养又称托养,仅指父母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抚养的子女之间并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该子女与其父母仍有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1)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通过收养行为建立了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而寄养只是由接受委托的亲友代为父母抚养和教育其子女,并不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2)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均由养父母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养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由养父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寄养关系中,被寄养人的抚育费用由被寄养人的父母承担,被寄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仍然由被寄养人的父母承担,寄养人对被寄养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3)收养行为必须在具备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基础上依法成立,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寄养行为是亲生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只要寄养不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法律一般对其成立不予约束和干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