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记账备案会计人员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代理记账备案会计人员需要以下材料: 1、《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签章)和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3、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5、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加盖单位公章; 6、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加盖单位公章; 7、总部机构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总部机构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综上所述,代理记账备案会计人员需要备案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从业证书、承诺书等。 【法律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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