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的予以辞退。 一、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情形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法就有很明确的答复,辞退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处分,仅仅是认为某人不适宜继续担任公职工作或因他原因不能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辞退,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不虚占职位的一种措施。 二、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