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局高铁乘务员劳务派遣工可以转正吗? |
释义 | 劳务派遣工与国税局不存在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期限、报酬等。用工单位不得分割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只能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序列,不能转正。 法律分析 1、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劳务派遣工根本不是国税局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国税局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2、国税局的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公务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才能录用,即逢进必考。所以,劳务派遣工只能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序列,不存在转正的可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结语 劳务派遣工与国税局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对劳务派遣工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岗位、数量、期限、报酬和社保费等事项。用工单位不得分割连续用工期限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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