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文化企业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3、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4、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5、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6、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7、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8、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9、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