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和分公司股权分配 |
释义 | 股权分配是指企业通过让渡,将部分企业股份让渡给企业家。股权分配可采取几种方式,具体采取什么方式还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股权分配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让渡的方式将公司的部分资产转移,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选择的方式,在很多时候能达到扩大企业业绩、使股票价格上升的目的。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即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既然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其股权自然由总公司进行分配,而不能自行分配股权。同时,我们知道,股权是投资人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这方面来说,只有总公司才能分配股权,分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股权分配的适格主体,则不能进行股权的分配。 一、分公司是非法人吗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是“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这类“公司”拥有法律确认的形式特征,有公司名称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单位应具备的实质特征,根本就不是单位,自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在这类公司名义下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是指对其他公司拥有一定份额以上的股份,直接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公司是独立法人。所以,集团公司符合单位的两个特征,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成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它完全具备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特征,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管辖所属分公司与非独立经营机构的公司,可见总公司是独立法人,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这条规定,分公司是经法律确认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分公司也具有单位的实质特征,分公司完全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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