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规定法定产假为98天。 1.产假是指在职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休假待遇,是在职职工的保障,是女性身心健康的体现。增加产假的新政策也是为了让妇女在分娩后有足够的时间恢复,以确保有足够的产后恢复期。 2.女职工法定产假少于14周,即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不满四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流产满四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3.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的,98天增加15天。晚婚晚育的,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执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