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传唤,会不会没收手机,可不可以手机录音监听对方问话是不是合理 |
释义 | 手机信息采集是合法的,不属于监听,而是依法执行职务或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措施,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安全法》第83条规定,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范围内,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手机信息采集不是监听,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因维护国家安全需要进行的措施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安全法》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拓展延伸 手机在派出所传唤中的合法使用范围与限制 在派出所传唤过程中,手机的使用受到一定的合法范围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有权对传唤人员的手机进行检查和没收,但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涉及重大犯罪案件或紧急情况。然而,即使手机被没收,也应当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得擅自查看或拷贝手机内的个人信息。此外,录音监听对方问话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通常需要事先获得合法的法庭授权或双方的明确同意。因此,在派出所传唤中,手机的使用受到一系列合法范围和限制的约束,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结语 在派出所传唤中,手机的使用受到一系列合法范围和限制的约束,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隐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有权对传唤人员的手机进行检查和没收,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如涉及重大犯罪案件或紧急情况。即使手机被没收,也应当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查看或拷贝手机内的个人信息。此外,录音监听对方问话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通常需要事先获得合法的法庭授权或双方的明确同意。因此,手机信息采集在法律保护下,应遵循合法程序,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七条 公安部收到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中央主管机关;对于不符合条约或者协议规定的,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 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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