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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空军飞行员政审不合格的情形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招收对象必须是经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入军队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员。
    基本条件:报考学员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飞行事业,政治条件符合要求,身体素质好,符合招收飞行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
    心理品质优,达到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心理品质检测要求;应届本科和士兵学员年龄不超过24周岁(均按公历7月1日后出生推算),男性,未婚,学习较好,取得相应学历,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海军、空军一九八九年招收飞行学员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同意一九八九年海军招收一百名飞行学员,空军招收九百八十名飞行学员(其中招收女飞行学员三十五名)。
    海、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经过两年的改革试点,是成功的。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按新的办法执行,即:招收飞行学员的工作,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每年由国家教委、公安部、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分别由海、空军组织实施,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备案。招收飞行学员经费由财政部解决。地方承担招收飞行学员任务的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
    望加强对招收飞行员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保质保量完成招收飞行学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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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