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货物交付签署的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二)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港口条款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应注意: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船舶货物交付的流程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保证交付货物的质量并且流程逻辑合理,都是可以的。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可以在货物交付的过程中签署一份交付协议或者合同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产生后续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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