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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建船舶需要处理哪些船舶登记事项
释义
    法律分析:
    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
    1、申请船舶识别号;
    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
    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
    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除第4项向船舶检验处申请办理外,其余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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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