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兴平丁赐福案件判多少年 |
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西安某某汽车咨询服务公司”、“陕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与抵押、租赁公司签订外包合同,从事逾期车辆收回业务。并纠集程某某、叶某、董某、陈某某为组长,王某、张某某、姚某、李某某为成员的犯罪团伙,利用拖车、GPS定位等工具,采取盗取、强行抢夺车钥匙、乘人不备等手段,强拿硬要或占用他人财物,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聂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程某某、叶某、董某、陈某某为主犯,张某某、王某、李某某、姚某为从犯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聂某某、李某、程某某、叶某、董某、陈某某、王某、张某某、李某某、姚某等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聂某某等十人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 张某、高某某、边某某、宋某某、丁某某、郭某某等人以经营“酷酷龙”美食广场为掩护,开设赌场牟取暴利。期间非法拘禁他人,肆意伤害他人,形成以李某、张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张某、高某某、边某某、宋某某、丁某、郭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张某等六人四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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