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顺延。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且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法律依据: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