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反诉人诉反诉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1年12月9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反诉人于当日将车辆交付费被反诉人,且双方已于签订该协议的当日委托贵州合朋二手车市场交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事宜,同时提交了办理车辆过户所需的材料(身份证、车辆买卖协议、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缴纳了委托办理过户手续费。卖了轿车买家拒绝办理过户,反而起诉要求退车。 本案经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原告办理过户,并承担被告的相应违约损失。但判决生效后,原告拒绝办理过户,后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已经将该买卖合同下的车辆强制过户到卖方即本案原告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