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产生的因素有哪些 |
释义 | 表见代理产生的因素: 1.代理权被撤销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相对人揭示这一事实。 2.因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不明确,导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从事代理行为,而相对人却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3.因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其享有代理权的文件,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挂靠在自己的名义下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公章出借给行为人,导致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一、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学理上所称的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本条所指的无代理权人是指狭义上的无代理权人,即此无代理权人从未被授予过代理权,也就是说他未曾享有过代理权,而不包括有代理权而超越了代理权所为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本人名义而为的代理。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效果如要直接归于本人即被代理人,由本人承担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法律效果,要以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代理行为在代理权的范围以内为其前提条件。“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归于本人的。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如下: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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