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政府部门架构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除行政长官外,香港政府由三层架构组成: 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辖下由三层架构组成: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三层是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等,首长皆为香港公务员。 另外少部分政府部门如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皆直属行政长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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