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香港廉政公署(ICAC,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于1974年2月17日组建,廉政公署的职员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廉署以肃贪倡廉为目标,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其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