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工厂与居民的距离没有相关规定,但对一些特殊工厂有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第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附件》中,规定“新建、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距离不得超过”根据正常工况下恶臭污染物(氨气、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的计算结果,结合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距离,并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建、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一、未批先建环境行政处罚可以责令停止吗 未批先建环境行政处罚是可以责令停止的;可发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从未报批过环评文件的;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其没有履行重新报批义务的;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但未提交重新审核的; (4)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重新报批、提交重新审核,但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未予批准的。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是否允许新建构筑物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一般不允许新建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只能保持现状。各省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不一样,一般最长的是高速公路两侧50米为控制区,匝道、收费站200米为控制区。如果房屋修建早于高速公路,那么只要不在高速公路征地红线范围内,都可以不征收,也就是不撤迁了。如果高速公路在先,房屋建筑在后,那房子必须离开高速公路红线30m外修建。高速公路距离民房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30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