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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做法可以管理风险
释义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
    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一是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二是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三是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四是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后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2.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要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
    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者。而保险也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之一。
    4.风险保留
    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无计划自留是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有计划自我保险是指在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1201条的规定。”此款也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和第2款对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和组织者之侵权责任加以不同的规定,这类区分于理论方面应当如何理解,与实践中应当怎样适用,需要在解释方法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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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0: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