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员工离职,带走大批客户,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尤其是销售企业的难题。实践中,以离职员工使用原企业客户信息为由,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案子也不在少数,但判决结果却各有输赢。这是由于客户名单的特殊性,在考察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三要素时,无法像技术信息那样比较明显和容易判决。从实务来看,客户名单,要构成商业秘密,除具备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客户名单内容较为全面。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要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客户名单只有满足了上述几点要求,才能比较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 出售或者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 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 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