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管理的政府规章,对药械的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我们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通过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协作等多方面来做好药械的进一步监管工作。 法律依据: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二)未依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者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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