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一)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体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还有我国香港等都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应当是终局判决,不适用中间判决,同样也不能针对判决理由。另外,法国不允许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身份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不能允许第三人否定判决的效力。 (三)起诉期间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 (四)管辖法院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 (五)判决的效力问题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对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对抗原诉当事人的请求,但在原当事人中继续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与原诉诉讼利益不可分割时,维持原裁判在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对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应该撤销整个判决。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判决对基于原判决取得权益的善意第三人不产生影响。 所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终究是区别于普通诉讼和再审之诉的,其采用折中的方式予以规定,适用一审终审制,虽然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但可以允许其申请再审;适用两审终审制,但不允许其再申请再审;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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