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方法 |
释义 |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离、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5、职工及配偶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9、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10、出国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办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非销户和销户提取(但可以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质押贷款及质押担保人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流程: 1、签订《付款约定书》。买卖双方签订贷款资金划付的《付款约定书》。 2、委托评估。借款申请人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转让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书。 3、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税收征管中心办妥契税完税手续,取得转让后的房屋契证。 4、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持前述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做贷款面谈记录。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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