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罪的对象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信设备、电信卡等均成立盗窃罪。私自开拆邮件、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也属于盗窃罪。 法律分析 1、财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包括:(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7)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实施其他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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