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防资产属于什么所有 |
释义 |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家用于国防目的的财和物及由此而引起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在国防活动中具有重大作用,如军队资产是军队训练、作战、生活的物质依托,尤其是军事基地、军事设施、武器装备、军事工程、仓库、营房等,在军事活动中起着物质支撑作用;国防科技工业资产,是研究、试制、生产武器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的物质保证,同时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防资产有不同的分类。按管理部门,可分为国防科技工业资产和军队资产 。 国防科技工业资产指国防工业部门和国防科技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军队资产指由军队各级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及军队企业资产 。 按使用特点,可分为经营性国防资产和非经营性国防资产。经营性国防资产指能够为国防和社会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成本核算和盈利特点的资产,包括国防工业、国防科技领域部分资产及军队企业资产;非经营性国防资产指用于国防行政、事业和军队维持、训练、作战等方面的资产。按来源,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如国防科技工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军队营房、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 ;无形资产如国防科学技术专利、情报信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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