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一、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范围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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