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国外科技创新机制的核心大约美国80%的航空航天工业广泛地运用于民品生产,以军带民,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带头作用。 军品科研生产的创新能力很强,许多新发明源于美国,而且科研成果转化率很高。不仅军转民机制畅通,民转军的机制也很畅通,军民之间没有明显界限。进行军品科研生产的单位,几乎没有是完全从军的,近年来又呈现出明显的以民带军趋势。为什么美国航天工业有如此发展态势,因为美国非常重视政治法律制度建设与改革,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明确允许政府投资所获得的专利归完成单位,并要求必须申请专利,加速专利的实施;《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等更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发明创新者,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和国防建设;美国在国防采办条例中以及政府投资的国防项目中,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几乎所有美国国防部的武器开发研究的合同中都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一方面,更多的知识产权归承包商所有,以鼓励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另一方面,详细规定了政府行使介入权的情况。在对外武器装备技术贸易中,美国政府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将这种态势强加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事实表明,这些措施提高了政府投入的效率,加速了航天高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建立我国航天工业科技创新机制存在着必要性。 航天工业产生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权、技术资料权,这些知识产权无论对政府(一般为代表政府的军方)还是对工业界(航天工业界)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