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来说六个月。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且续行期限有一定限制。 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如果是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就可以解除。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期限是六个月。如果提前还清逾期本息,可提前解冻,恢复正常。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