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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务档案保存年限的最新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对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一、属于永久保管的:(一)各银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年度对帐单(包括代替年度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三)财政拨给银行的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资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四)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五)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六)存(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开、销户登记簿;(七)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八)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九)各级银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二、属于保管十五年的:(一)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二)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凭证、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三)传票及附件;(四)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半年报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五)各级国库月报或季度对帐单;(六)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三、属于保管五年的:(一)计息科目余额表;(二)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半年报、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国库年、季、月度对帐单;(三)各级行本身及汇总的储蓄所日报、储蓄代办所日报;(四)各级国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五)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往来和藏汇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对帐表、往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六)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七)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八)各种不定期报表。四、对已付的公债、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单、金融债券、期票及其他债券、有价单证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五、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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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