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成都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在规定的标准以内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标准以内且无其他用途房屋这三项条件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2.成都农村户籍,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在规定的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房最大的特点就是需要花费的资金少,非常适合工资收入低,住房困难的群众申请。 |